(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廉洁性和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贪污公众财产一个侵占公私财产。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管理国有财产,贪污、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公司或其他单位的相关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私自占有单位财物而且数额巨大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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