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由办案单位出具的委托伤情鉴定的委托信或委托书;
2、需要被鉴定者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3、在一个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鉴定单位需要作出鉴定的结果,制作鉴定书,然后由被鉴定人或者是办案单位将相应的鉴定书取走。
一、伤残鉴定注意以下事项:
1、需要受伤的当事人和鉴定所的有关鉴定人员积极配鉴定过程;
2、在整个鉴定过程中是不能够瞎编乱造做虚假提供假材料;
3、出现本次事故的当事人是不能够私自去变更法医鉴定书的内容的;
4、出现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能够去申请经过当事人和鉴定人员已经协商好去的公安局或者司法机关。
二、伤残鉴定需要以下材料:
1、因工伤致残的,需要工伤认定书;
2、医疗诊断证明书;
3、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表;
4、身份证明材料;
5、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综上所述,进行伤残程序的鉴定的时候需要以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的结束为准则,如果治疗没有结束的话,如果在因为双方调解的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情况下,被评定人需要在申请书中说明这些相关的情况。
【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最常用的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有三个:
(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简称“工伤标准”),适用于各种职工工伤事故的残疾评定;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简称“交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残疾评定;
(3)《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简称“伤残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以外的各种意外伤害案件的残疾评定。目前无国家统一标准。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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