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普通商品房的交易中,如交易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并签署了借名购房协议,那么此项协议将会被视为合法有效,并可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然而,当房屋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完成过户手续时,借名人要求出名人履行过户义务的请求将不被支持。若购房者所购房产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由于此类房屋的买卖受到国家政策及法规的严格限制,因此,双方签署的借名购房协议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即便购房者以其父母之名购买房产,但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后,物权效力便会产生,登记产权人将被视为房产的所有人,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能够推翻产权登记簿上所载明的信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会结合房屋的出资情况、实际占有与使用状况、购房票据、合同、房屋产权证的持有人身份以及对借名购房行为是否有合理的解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考量。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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