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6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后因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超时加班等原因与公司发生争议。公司向张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并提供一份辞职申请表,称员工必须按要求进行填表(注明离开公司的理由系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报批,并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才能去相关部门结算工资和领取经济补偿金。张某依照公司的要求办理完手续后,公司以张某离开公司系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为由,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援助
张某向当地工会寻求法律帮助。当地工会向张某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务。
法援律师指出,本案中,该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离职审批程序上设置陷阱,让张某填写了含有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等内容的离职申请表。如果张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公司很有可能在仲裁庭或者法庭上出具张某亲笔所写的离职申请表进行抗辩,使张某在主张合法权益时遇到法律障碍,进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特别提醒
专家提醒,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形时,一定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清楚界定解除原因是否属于公司违法,若是公司违法行为在先,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以双方协商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劳动权益,而不要受用人单位盅惑,以提交辞职申请表等方式离职,掉进用人单位设置的陷阱。
三是对单位要求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或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内容以及承诺书等书面文件,一定要看清楚具体条款内容再签名,否则就要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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