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行为,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向其追索赔偿损失,或以合同解除为由,要求返还先前所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收益。除此之外,购房者还有权主张开发商承担相当于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以下的赔偿责任。在签订完毕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后,如果出卖方再次将该房产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以致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原有目标未能得以实现的话;对于这类无法实际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买受人来说,他们有权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收益,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进一步请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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