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应该怎么办?
时间:2023-08-09 17:00:50 4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指双方在合同关系有效期届满前,通过协商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者经常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者应该采取其他措施。二是不予履行。不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方涉嫌欺诈,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是欺诈性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暂时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果不付款,以免财产无法返还。三是暂停履行。暂停履行适用于被欺诈者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发现合同可能是欺诈性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者应暂时停止履行。4、请求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可能是欺诈性合同,对方涉嫌欺诈,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仲裁协议,可以提交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审查合同,确认欺诈性合同为无效合同。5、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是欺诈性合同,对方涉嫌欺诈,双方未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欺诈性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应当及时起诉;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起诉状等;发现欺诈者可以处分或者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合同欺诈案件违反刑法,欺诈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者隐瞒财产不能履行或者潜逃后,被欺诈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挽回合同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

商品房买卖欺诈要怎样处罚

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如果属于上述商品房欺诈情形,购房者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能要求退还双倍房款。如果不属于上述商品房欺诈情形,那么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双倍房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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