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有哪些职能
时间:2023-08-07 08:24:26 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债权有以下职能:一是请求履行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二是接受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三是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保护。三是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

转让合同债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

(二)合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

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原合同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转让协议也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三)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不得进行合同转让的合同主要包括三种: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主要有: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相关的合同债权,不作为的合同债权,与第三人利益有关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当事人不得转让。

(四)合同债权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

(2)债权转让通知应当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出。

(3)合同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应当在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之前进行,如果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晚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的,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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