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的职能有: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哪些区别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有:1、概念不同;2、法定义务不同,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3、权利不同,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有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
而债务的转移中间依然只有一种债务关系,那就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2、生效的要件不同
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为债权人实现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债权人的实现,故不须债权人同意。而债务转让使得原债务人免责,因而受让人履行能力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故其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
债务转让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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