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下,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无效:1.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而提供担保的;2.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 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以下情形下,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内容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而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民 法 典 】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合 同 内 容 无 效 情 形
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如未满8周岁的人与别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签订合同时违背本意,虚假表示;合同内容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双方不怀好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内容无效的情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而对外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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