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担保方仍负连带之责
时间:2023-06-08 10:26:21 1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日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企业借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广告公司返还原告某典当公司借款150万元,被告某担保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诉称,2007年5月,原告某典当公司为确保与被告某广告公司的典当合同得到切实履行,原告与被告某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签订保证合同后,原告与被告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当票,典当金额为250万元,典当期限为2007年5月24日至2007年5月30日。原告已于2007年5月24日将当金发放给被告某广告公司。当期届满后,被告某广告公司提出续当申请,经原告同意将当期延长至2007年6月29日,仍由被告某担保公司担保。被告某广告公司在典当及续当期限届满后仅支付当金100万元及2007年8月29日前的综合费用。至2007年11月19日,尚欠原告当金150万元、综合费用82000元。被告某担保公司也不依约履行其应负的连带保证义务。原告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显属违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广告公司立即偿还当金150万元和2007年8月30日至11月19日的综合费用82000元,以及此后发生的综合费用,被告某担保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广告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某担保公司则辩称,本案典当合同中没有当物,不会形成绝当,该合同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当行不得经营发放信用贷款业务和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非法融资,故典当合同无效;由于主合同无效,故担保合同也属无效,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蚌埠中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广告公司签订的典当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是无效合同。双方虽签订了典当合同,但其并无当物作为质押或者抵押交付给典当行,名为典当合同实为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关系。被告某担保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应为有效,原告与被告某担保公司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担保方仍应按约定承担责任。原告典当公司及被告某广告公司对于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某广告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至于原告要求给付的综合费用,因其主合同无效,对原告要求给付2007年8月30日至11月19日的综合费用82000元及此后发生的综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蚌埠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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