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的条件如下:
1、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为本国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或台湾居民;
2、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男年满22岁,女年满20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涉外结婚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结婚和复婚的法律行为。
涉外结婚补领结婚证的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1、初审
初审是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询问一些基本事实。
2、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因《声明书》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本人亲自签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领。
(2)婚姻登记员监督并签名。
3、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结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4、补发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时间和费用
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或即时办理(符合补发条件的,也有当场补发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