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免责情形包括贷款合同无效或表示形式不真实等情形,实际借款人需承担责任。在明确约定了名义借款人免责的情况下,实际借款人可以免除责任。
以下是对名义借款人免责情形的改写:
名义借款人免责的主要表现包括:
1.贷款合同无效,例如名义借款人或对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未经认可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贷款合同的表示形式不真实等;
2.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名义借款人对其合同免责,实际借款人需承担责任。
名义借款人免责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名义借款人可以主张善意相对人无须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名义借款人不能主张善意相对人免除偿还责任:一是明知无处分权而以名义借款;二是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无处分权而提供借款;三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提供借款。如果出现以上情形,名义借款人不能免除偿还责任。因此,在名义借款时,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名义借款人免责情形的表现,主要体现在贷款合同无效、明确约定了名义借款人免责、实际借款人需承担责任等方面。但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无处分权或借款人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名义借款人不能主张善意相对人免除偿还责任。因此,在名义借款时,应关注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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