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性质
时间:2023-03-14 19:11:38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论著,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主要包括三种类型: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约定;2、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外,还保证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

一、追偿权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求偿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的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

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为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

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采用法定利率。

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

二、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区别有哪些

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以下区别:

1、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2、受托人的委托内容不同;

3、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有一定的独立决策权;

4、合同有偿性不同。

三、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是怎么规定的呢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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