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有以下业务:(一)担任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和公民的法律顾问;(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主持调解纠纷;(五)回答法律咨询;(六)写法律文书;(八)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相关法律事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协办公证业务的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协办公证业务的原则:
1、真实合法原则:公证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2、回避原则:公证人员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
3、保密原则:公证处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4、直接原则:公证员要通过接待当事人、审查证据等形式,亲自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作出是否公证的决定。
5、便民原则: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证工作要从方便群众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
6、使用中文和民族文字的原则: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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