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的业务有:
1、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诚信执业、规范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司法部关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撤销经考核取得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收回执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撤销经考核取得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收回执业证书的请示》(浙司[2002]2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审批权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据此,《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对审批授予资格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司法部申领统一式样的执业资格证书后颁发给申请人。
因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撤销经考核取得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收回执业资格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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