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心房屋拆迁无需签字,征收单位可组织拆迁
时间:2023-05-08 11:54:37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与补偿协议或者未签订补偿协议,不得强行拆除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方式、补偿数额和期限支付方式、产权交换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和过渡期,应当就方式和过渡期签订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补偿方案签订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明确的,应当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在以下七种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办理相关拆迁手续的,应当认定该拆迁行为为法人无效。(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三)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拆迁协议无效。(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未经代理权限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五)违反法律、法规的,拆迁协议无效。(六)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故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因此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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