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公布、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房屋质量不合格可退房和要求赔偿
《解释》明确规定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
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
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
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提醒买房人:在自己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时,应保留好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
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