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别忘了签<<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时间:2023-06-10 20:55:17 5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许多物业进入了交房价段,而当业主喜滋滋地准备拿钥匙时,却被告知,需要缴纳三个月或者半年的物业管理费用,但对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标准是如何制定时,业主们却一点都不清楚。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专家介绍,其根本原因在于业主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没有签订相应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方式,前期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临时公约》等内容。

根据2003年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与物业购买者签订首期物业管理协议。

尽管《物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作出建设单位要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买受人要对此进行书面承诺等要求,但由相应的配套性文件《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直到2004年9月6日才出台,因此,在此之前进行销售的许多建设单位并没有制定相应的业主临时公约。同样,物业买受人即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并没有对业主临时公约进行书面承诺,因此,对于有关物业的收费方式以及收费标准等问题,业主在买房时并不知晓。但是,根据法律对在此之前的规定有溯及力的特点,因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尽管建设单位没有同业主签订业主临时公约,在交房时,业主同样被要求缴纳前期物业管理费用。

专家认为,签订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对于开发企业和业主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开发企业来说,不能再像以往一样,只管卖房子,而是必须在进行房屋销售的时候,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并向购房者明确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等在内的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对于购房者来说,则提供了一定的选择余地,即如果不能接受所购买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用标准,那么,可以在购买之前作出是否购买此房的选择。尽管对于目前房地产的卖方市场来说,这个选择权对业主而言意义并不是很大,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消费者对自己所购买物业的前期管理还是有了一定的知情权,即明确了如果购买此房,那么在业主委员会成立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自己所应当交付的物业管理费用标准。由此也可以大大减少日后交房时因前期物业管理问题所产生的纠纷。(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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