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确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因为,基于共有关系,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保护的最高效力,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债权产生,则不具备此效力。根据
“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作为房屋而言,无论先前共有形式如何;一旦共有人转让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因为房屋通常是结构上相连,或配套使用,是不易分割的一个整体,让其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对房屋进行管理、修缮、使用,也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消除矛盾。
一、农村买房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1、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2、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土地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4、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5、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或买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承租人哪些情形下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在下列情形下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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