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行业内,风险代理服务确实属于律师可以提供的一项业务内容。这种被称为胜诉酬金或附条件收费的风险代理模式,实质上就是指由律师代理的各项事务取得了成功之后,律师可依据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财物或利益作为酬劳。而当代理事务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以致败诉时,律师则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尽管这种收费方式对于委托方和律师双方均具有一定程度的益处,然而其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或潜在问题,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来予以规避。在涉及到财产权益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即使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格的情况下,委托人依然有权选择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除外,例如婚姻、继承类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以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等。风险代理服务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全风险式,即在代理事务开始之前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待事务完成并获得成功后,再根据标的物价值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通常这一比例约为30%左右;
第二种则是在代理事务开始之初便收取一定数额的基本办案费用,通常为人民币5000元,然后在事务完成并获得成功后,再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一比例通常在10%-15%左右。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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