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所谓的风险代理主要包括两类,其一为全风险模式,即在委托方未支付任何费用之前,律师事务所并不收取任何费用;而在案件处理完毕之后,则会依据标的额的大小,按一定百分比进行收费,通常情况下,该比例约为30%左右。另一种方式则是在委托方支付基本的办案费用(一般为5000元)之后,再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通常情况下,该比例约为10%-15%之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类型的案件,一般而言,法律明文禁止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
此外,根据《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当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若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那么律师事务所方可考虑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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