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1、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2、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收费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粤国土(地籍)字[1991]38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二、房屋登记费
1、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3、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5、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第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收费依据: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执行
温馨提示:
1、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2、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3、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三、登记证书费
2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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