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QinyiIndstrialGropCo。,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民二储字(2005)第8-2号民事裁定,被上诉人山口新科股份有限公司因销售合同纠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查明,**山口公司提起诉讼的两份协议均载明,如果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原审期间,**勤益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上述相关约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审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约定争议如何确定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批复》(以下简称管辖权批复)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关于协议管辖权的协议有效,本案管辖权应当确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一方当事人向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另一方人民法院不得重复起诉。本协议不属于“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
王晓华对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权的评论,也称为合意管辖权或协议管辖权,具体指双方在合同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协商并确定主管法院。协议管辖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它是私法自治概念在诉讼领域的延伸。它也是现代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中普遍规定的一种管辖制度。因为它尊重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便利当事人的诉讼,它在民事管辖权的确定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被告住所地的规定层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协议管辖规定了以下条件:
(1)适用范围有限,即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
(2)由于管理协议形式的特殊性,管理协议只能以书面形式表达。本书面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双方在诉讼前就管辖权选择达成的协议,而口头协议无效。
(3)同意法院的相关性。本协议管辖下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或双方住所有某种联系;此外,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范,即当事人只能与一审法院达成协议,不得违反层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4)本协议管辖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即无论管辖协议是以独立协议的形式存在,还是作为合同条款存在,其效力是独立的,且不因争议合同的效力而转移。是否有效应单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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