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大陆结婚,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在中国大陆结婚,男女应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需要哪些材料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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