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接受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租赁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租赁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租赁过程中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但在租赁合同中,租赁人受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租赁合同中的租赁人在租赁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租赁人也只能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委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租赁合同则不同,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租赁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租赁人的租赁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租赁人的租赁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租赁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租赁人在其租赁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一、基于委托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不能把委托合同与代理相混淆,否则不利于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代理权,代理权又可分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法院指定或有关机关组织的指定代理。
(二)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针对此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应强调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
3,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
(三)《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但委托人与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对于报告义务予以特别约定,从而减轻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如果委托人不要求报告的,则受托人不必报告。
(四)法院在处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有当事人不得终止合同的条款是否有效时分两种情况进行:
1,一般情况下,应为无效。因为委托合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彼此的信任而订立和履行的,若禁止当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权,则违背了委托合同的性质;
2,如果委托不只是以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受托人与其处理的委托事务亦有正当的利益关系,使得处理该委托事务完毕极为必要,此时若允许委托人自由终止委托,将会导致受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关于禁止当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权的条款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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