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聊天记录是否能够在法律程序中使用?
时间:2023-07-01 22:01:19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类证据,但其为间接证据,且证明效力较低,需要和其他证据相印证。同时网络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特征。另外,取证时不得侵犯对方或第三人的隐私,如果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依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视该证据无效。

电子邮件证据与网络聊天记录有何区别

(一)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证据的归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二)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完全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手机短信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三)网络聊天证据的取得不应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隐私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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