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符合如下条件即可作为法庭证据:
1、录音证据的取得方式合法,内容合法;
2、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一、证据的种类如下: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据的三个特性如下:
1、客观性。客观性是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2、关联性。关联性是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3、合法性。合法性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
综上所述,录音属于试听资料,在法律上是能够作为法庭证据的,但是录音是否有证明力则需要看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明力是一种结果和作用,录音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并且与案件有关联,不仅如此,录音材料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而且录音期间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录音、录像能作为医疗诉讼证据吗
如果医疗救治过程已经取得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的,由于该证据中含有大量的,相互之间指责,讨价还价、无理取闹等内容的。还是应当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切不可人为擅自剪切、复制相关证据资料;向法庭提交证据时应当全部提交,并指明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所在的具体位置。如果擅自剪切、复制相关证据资料又不能提交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的原始件、无法证明剪切、复制的证据与原件相符的,那么该证据就是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该证据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其可以证明的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相关知识
由于在医疗纠纷中取证比较困难,患者一方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作见证。医疗机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还应由医疗机构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切记复印和封存所有能复印和封存的资料,并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
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
5、如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因为患者能复印的病历资料是有限的,而医院有些病历资料的撰写不需经患者签字确认,迅速对所有病历资料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历资料被篡改。
6、虽然在医疗纠纷中医院负举证责任,但患者也不应消极等待,应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一切证据。
虽然说并不是所有录音、录像等证据可以作为医疗诉讼的证据,不过我们也不应该消极地对待,尽量去收集实质的纸质证据等实质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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