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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出卖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合同应视为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及条件从其约定。
3、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而导致原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原买受人可主张该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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