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药费、人工器官;
2、住院床位费;
3、住院手术费、治疗费、抢救费;
4、住院费;
5、住院化验费、检查费、监护费;
6、住院理疗费、接生费;
7、诊疗费、护理费;
8、门诊特病:
(1)性肿瘤放、化疗;
(2)尿毒症肾透析;
(3)肾、肝移植后服抗排异药。
9、普通门诊、大额门诊中治疗费、理疗费、化验费、检查费、放射费、手术费、抢救费、监护费;
10、输血费;
11、药费、治疗费。
二、北京农村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范围
1、在非定点盈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3、入住特需病房的费用;
4、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戒烟、戒酒、网瘾治疗等发生的费用;
5、不孕、不育、孕检、分娩、计生手术、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
6、动物伤害、接种疫苗、体检、美容、整形等发生的费用;
7、打架、斗殴、吸毒等各种违法行为发生的费用;
8、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发生的费用;
9、法定职业病的治疗费用;
10、在境外及港、澳、台的治疗费用;
11、其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费用。
三、北京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普通门诊核准医药费一级医院报销50%,二级、三级医院报销35%,区中医医院报销40%,实报资金封顶2500元。
2、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报销
①定点一级、二级医院0起付,三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实报资金封顶18万元。
②定点二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0至2万元,报销65%;2万元以上至5万元,报销70%;5万元以上,报销75%。
3、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其医药费报销70%。
4、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每段报销比例较定点二级医疗机构降低10个百分点。
四、北京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1、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2、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后,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新参保人员,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五、北京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出院诊断证明书;
6、住院费用结算单(或汇总明细清单);
7、全额结算证明(异地费用及新生儿费用除外);
8、报盘文件;
9、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费用明细;
10、转诊治疗的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1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12、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13、生育新生儿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六、北京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4、发放《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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