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
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各办事处。
需提交资料
1.《珠海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人员出具《来往内地通行证);
3.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
4.《就业创业证(应注明失业性质及解约时间);
5.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跨统筹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情况证明材料;
6.本人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可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珠海市农商银行之一的存折或借记卡)。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
2.社保经办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短信通知申请人。
办理时间
自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划入指定账户。
注意事项
1.重新就业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待遇应属暂停或终止待遇状态并有结余领取期限。
2.参保地不在珠海的,需提供参保所在地的参保缴费记录和《劳动合同。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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