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居民,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
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A4纸);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张;
5、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1张;
办理流程:
1、由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停保业务;
2、参保人向参保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递交所需资料。
办理时限及费用
时限:经审核,资料齐备即时受理,受理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入所提供的银行账号内
费用:无
办理地点: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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