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已离婚还是未离婚的夫妇,均需对其共有的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之责。
无论债权方是选择向只属于一方的财产,还是直接向整个家庭提出追偿申请,均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相应的权力。
然而,任何一位配偶无权利用双方之间的协商结果或法院的裁决来回避或拒绝对合法的债权人进行赔偿。
当其中一位配偶承担了债务之后,他(她)仍然拥有依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另一方讨回所应支付的款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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