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登记
一、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一)、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3、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4、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承诺保证书(市工商局窗口领取)。
(二)、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承诺保证书(市工商局窗口领取)。
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一)、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9、承诺保证书(市工商局窗口领取)。
注:
1、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5、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8、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9、承诺保证书(市工商局窗口领取)。
三、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一)、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非法人分支机构公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提交由企业法人出具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8、承诺保证书(市工商局窗口领取)。
注:
1、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二)、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盖章);
2、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5、营业单位公章;
6、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7、承诺保证书(市工商局窗口领取)。
注意事项: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四、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发照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1999】1707号。
2、收费标准:
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费:300元
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费:100元
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注销登记:不收费
四、法定承诺时限及本部门承诺时限
法定:30个工作日
部门承诺:5个工作日
五、项目设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六、受理及领取结果地点
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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