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4-03-12 03:27:47 2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合同纠纷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有什么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律规定的性质,而合同违约责任则具有双方协议的性质;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源于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合同违约责任则根植于已经生效并具备约束力的合同之中;

第三,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保护当事人因信赖合同而产生的利益,而合同违约责任则更侧重于保障债权人的实际履行权益;

第四,在判断责任方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时,缔约过失责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主导思想,而合同违约责任则基于严格责任理念进行裁量;

最后,作为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方式,缔约过失责任仅包含赔偿损失这一种责任形式,而合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义务、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给予赔偿款以及支付违约金等多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同纠纷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1、买卖合同纠纷如果是夫妻共同签订的,或者只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都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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