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健全制度、协调关系、实事求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八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六十四条 监察官对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处分和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审、复核,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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