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工伤死亡家属的建议
时间:2023-07-02 17:13:01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以法服人。

须熟悉掌握关于工伤处理及工伤待遇的相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定,在谈判或协商中能准确把握与熟练运用。

2、以理服人。

以明确的法理、中肯的道理来支持自我主张,不浮燥、不过度、不过份、不刁钻、不辱骂与缠闹。

3、以情服人。

客观陈述情理与困难,点燃对方的人性之火,博得对方同情,一般能达到事半功倍效果。

索赔谈判的策略

先易后难。如果存在多个索赔事项,在向业主主张索赔的顺序上,要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即对于业主明确表示可以补偿或补偿意愿较强的索赔事项,及时取得业主的确认。对于较难取得业主认可的索赔事项,也要注重在施工过程中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争取把证据做扎实,再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索赔还是在结算时一并索赔。

抓大放小。对于索赔的事项,要根据索赔体量的大小进行划分。对于体量较大的索赔事项,要争取将证据材料做扎实,向业主据理力争。对于体量较小的索赔事项,也同样应当把证据做扎实,只是在具体的索赔谈判的过程中,可以考虑放弃一些体量小的索赔,作为取得体量大的索赔事项的让步条件。

软硬兼施。对于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实实在在产生的损失,并且合同对于该等损失的索赔有明确的规定,要在充分准备证据的基础上,向业主据理力争。在谈判的过程中,出于维护和业主之间的合作关系的考虑,还是应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争取业主的支持。

目标明确。每次谈判之前,总承包单位应当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尤其是对发生干扰事件的责任界定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总承包单位不仅要对于索赔的具体金额、顺延的工期做充分的论证、准备,更要将产生索赔的干扰事件的责任界定清楚,并充分准备有利于总承包单位的相关事实材料、合同依据、法律依据。

引蛇出洞。在对于较难获得支持的索赔事项进行谈判的时候,可以从与该事项有关的事实问题作为切入点,和业主进行谈判。比如,由于业主独立分包单位未能按时、保质完成工程,导致总承包单位发生停工、窝工的索赔事项。总承包单位可以从业主独立分包单位未按时完工这一事实谈起,在双方对此事实均表示认可的基础上,再行主张索赔,而不是一上来就直接和业主谈索赔。

底线明确。在进行谈判之前,要明确此次谈判应当争取到的索赔费用的底线,即便在谈判过程中做出适时的让步,也不能突破事先设定的底线。

最后,上述索赔谈判策略仍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灵活运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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