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商品房现售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出售、未向主管部门报备证明文件、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住宅等。这些违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现售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对购房者的权益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引起重视。
1.未按照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进行出售的。
2.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备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的。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住宅的。
商 品 房 销 售 违 规 行 为
商品房销售违规行为是指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责令停止资金转移等违规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进行商品房预售的;
2.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超过有效期限的;
3. 擅自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载明的商品房预售价格的;
4. 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5. 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商品房预售价格明显低于周边楼盘价格,或者明显高于周边楼盘价格的。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商品房销售企业,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商品房销售违规行为会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处罚,违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购房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品房销售违规行为会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处罚,违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购房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
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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