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存在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的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工伤保险基金已经进行了工伤补偿,则工伤职工不能就已经获得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再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而是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在赔偿工伤职工后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对于工伤职工的其余损失部分,如果工伤保险基金未能覆盖补偿,则仍然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二、工伤期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残疾后,如果伤残等级达到一定级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存在一定限制的。具体如下:
根据工伤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可以看出,在停工留薪期内未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时,护理费是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如果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工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在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后,护理费则由工伤保险基金结合护理依赖程度支出,但是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则由单位按照以上标准按月支付。
1、如果职工劳动能力等级为1-4级,劳动合同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到员工退休为止。
2、如果职工劳动能力等级为5-6级,劳动合同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解除时职工可以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如果职工劳动能力等级为7-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解除时职工可以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可以看出,职工工伤后经鉴定劳动能力等级为5、6级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即使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到期也不能终止;而伤残等级为7-10级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有权利不续签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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