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时间:2023-03-12 14:13:39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仅对极少的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抗辩事由,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有违约行为,不需证明其是否有过错。

2、举证责任不同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由加害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赔偿;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以造成损害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4、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方式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方式范围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5、责任范围不同

违约当事人的责任范围要小于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因为侵权损害赔偿以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为赔偿标准,且在造成特定伤害时,行为人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违约责任采用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赔偿范围。

一、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违反合同义务即违约,若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形下,对于是否违约的判断标准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即对于违约方而方言,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附随义务虽然是因为主合同的存在而产生的,但对于判断当事人是否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并不能套用违约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理由是:

第一,附随义务与合同主义务产生的依据不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的一些义务,而且对方往往并没有因一方当事人履行附随义务而提供相应的对价,若对附随义务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制,则造成合同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失衡。

第二,实践中,往往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导致合同相对人违反附随义务,致合同一方当事人损害的直接原因在于第三人侵权,对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而间接导致的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若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无疑有颠倒主次之嫌,对于合同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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