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
第一,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第二,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第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第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
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能否购买单位优惠房
某系某校副校长,因受贿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所在学校于同年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将现有住房以优惠价卖给职工。
王某家属要求购买其现住公房,学校以王某已被逮捕为由,拒绝将房卖给其家人,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学校是否应将公房按房改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卖给王某,应视学校对王某的处理而定,与王某被逮捕和是否被判刑并无直接联系。如果学校基于已查清的受贿事实及情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王某开除处分,王某的人事关系已不在学校,则王某不再属于学校职工,学校不应按优惠条件将其现住房卖给王某。
如果学校还没有对王某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作出的处分是开除以外的其他处分,王某的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学校,则王某仍属于学校职工,应按照他买房时的职务、级别,和其他职工一样平等地享受优惠政策,购买住房。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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