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收购要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价格条款是投标报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定价和法定定价。《办法》第三十六条确认,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有价证券以及现金与有价证券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公司的收购价款;但《收购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收购人提出终止**公司上市资格的综合要约,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获得豁免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合法转让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向被收购公司提供现金股东选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第二款、《收购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购要约规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除竞争性报价外
(4)报价的变更和取消。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公司的收购要约也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具体情况也应赋予要约人变更意思表示的可能性,但这只是法律情形下的例外。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收购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要约收购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批准后公告。
第二,收购**公司的要约收购程序和规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公告。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公司的股份。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减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报告和公告。报告期内及报告公告后2日内,**公司股票不得再交易
2.持有30%股份时要约继续收购。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证券交易持有或者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继续购买的,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依法购买**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收购人必须提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公司的收购报告,并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应当在提交**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15日内公告收购要约。要约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3.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75%以上时,**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4)股东可以要求购买人购买未购买的股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0%以上时,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有权按照与收购要约相同的条件向收购人出售其股份。收购人应当在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变更企业形式。要约收购期间,其他收购方式除外。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有效期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公司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并注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股份,由收购人依法予以置换。收购**公司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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