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政府作为被告要怎么处理
时间:2023-06-21 19:16:30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仅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因而,对于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受理权,国务院也就不可能成为这些案件的被告。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政府作为被告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选择后者,国务院作出的决定即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国务院已依法规避,不会成为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一、行政复议机关在哪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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