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是否能够开设分支机构?
时间:2023-07-12 08:52:41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标代理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商标代理机构要设立分机构,必须设立五年以上15专职以上商标代理人,最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代表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押、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等商标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代理人的委托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其他商标事有义务保密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册的商标不得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需提交的文件

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按要求填写(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

(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如果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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