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的性质与效力
时间:2023-03-12 18:12:56 4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采矿权抵押登记或备案的本质是行政许可。无论是采矿权抵押的批准还是备案,都关系到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关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和具体职权,涉及公权力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审查,影响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关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和矿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可以理解为其对地方主管部门采取的行业管理措施。因此,在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中,采矿权发证机关的登记/备案程序既不是采矿权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是抵押权设立的标志。

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其效力表现在三方面。第一,是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证据之一,但不是惟一和绝对的证据。第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或备案后,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可以对抗采矿权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抵押权人可以对抗采矿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受让人。第三,办理采矿权抵押经登记/备案的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在多个抵押权人并存的情形下,已抵押登记/备案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都登记/备案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综上所述,采矿权抵押合同生效是抵押权设立的前提,抵押权设立是采矿权抵押合同当事人追求的合同目的和要实现的目标。依法成立的采矿权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已生效的采矿权抵押合同,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什么是流押条款,效力如何

流押条款,指债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是禁止使用流押条款的,抵押权人不能要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前,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

当事人之间订有流押条款的,债权人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需要满足抵押权设立的前提条件,即不动产抵押权经登记设立;动产抵押权经抵押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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