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定金的最高上限为购房款总额的20%。具体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所述,“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双方可协商确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金额应由当事人自行商定;然而,其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若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此外,第五百八十七条还明确了定金罚则:“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抵作价款或予以收回。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需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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