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
一、公司因抽逃出资导致不能还债谁负责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股东有下列行为,可认定为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同时该解释第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清偿或完全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债权人不可以提出相同请求的,即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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