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8、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一般是指每个选民在—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张选票体现的价值相等。具体体现在:地区平等、城乡平等和民族平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4、秘密投票的原则。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
5、差额选举的原则。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权利保障是指公民在行使选举权利时具有充分的物质和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准备工作:
1、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将选票送达业主,并保存送达凭证;
2、确定监票、计票、唱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3、准备票箱和选票。
4、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作出记录。
5、委员选举产生后,按相关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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