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撤案的条件: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经过了起诉期限;
(三)被特赦免除刑;
(四)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出具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退侦撤案的案件怎么处理
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补充侦查后即使证据依然不够充分,公安机关也不能自行处理,只能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
这时,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公安机关不能撤销原案件。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符合相关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院。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或者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在我国对案件的审理的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批捕之前都是不能将案件进行撤销处理的,应当是直到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时候才能够将案件进行结案的处理,否则任何机构都不能对于没有破获的案件擅自的进行撤案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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