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工伤员工使用医保并不构成不当行为。
这里所指的医保卡使用范围,实际上是指根据国家法规而规定的可使用报销项目。
这里,工伤保险被誉为一种法定的、强制性的保障制度,当涉及到工伤事情时,相应的证明材料、伤残等级评估以及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等方面的手续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处理。
若是在此前的治疗过程中已经采用了医保来支付相关费用,那么后续的步骤就是对相关材料进行详细整理并提交至与该事故有关的伤残等级鉴定中心。
一般来说,工伤事件从确立到最终的赔偿,整个流程都是由工作单位负责与劳动伤残等级鉴定中心进行沟通协调的,而劳动者本人的责任就是尽其所能地如实告知,并积极协助所在单位完成伤残等级鉴定的所有事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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