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在原有基础上扩展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突出强调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包括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等。
新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增加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同时,新法突出了人大的监督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